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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奖励在各种科技工作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要和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以上,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开发取得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或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科普图书、科技教材)编著出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其著作已正式出版两年以上,并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六)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理论成果。
第四条 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的高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对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3000元
二等奖 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2000元
三等奖 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 1000元
第五条 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经费由贺兰县财政负担。
第六条 设立“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贺兰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 均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奖励项目,须交纳评审费。
第八条 经批准的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申报部门协助;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审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审定意见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条 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的奖金,一般不少于该项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协商分配。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前后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已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单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贺兰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三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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