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贺兰县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大力推动我县科技工作,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投入政策的规定,设立贺兰县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切实加强对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的来源、规模和使用范围
第一条:基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有偿资金。
(二)已借出和收回的科技周转金的本金及占用费。
(三)财政、科技及其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投入的资金。
第二条:基金的规模
(一)原始基金暂定为70万元,由财政局从周转金中安排,作为原始基金。
(二)基金采取滚动发展的办法,即每年收回的资金继续滚动使用。
第三条: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我县所管的各乡(镇)、农、林、牧场、企事业单位、科技开发服务机构、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及科技企业。
(二)进行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开发,新成果、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及星火计划的实施、火炬计划项目。
第四条:申请基金的条件
(一)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技术先进、产品增值高,能占领市场或者出口,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发展前景广阔,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原材料、交通、能源确有保障,三废处理符合国家标准的新产品开发,新成果、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项目。
(三)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得到有关部门或专家论证的星火、火炬计划或规模开发示范项目。
(四) 承担项目单位应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物质条件、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并具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科技发展基金是由县财政基金管理局和县科技局共同负责管理的有偿资金。凡具备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县财政基金局和科技局,经研究同意方可立项。
第六条:基金的使用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由基金局制定,合同内容由县财政基金局、科技局、借款单位、担保单位同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第七条:基金主要用于包括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购置费、中间试验费、工艺设计费、咨询费、专利费、培训费以及与科技项目密切相关的其他费用,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九条:基金的使用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对我县经济发展推动作用大、借款信誉好、有推广价值、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
第十条:基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占用费一律不超过当时银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借款单位必须将合同填写完整、内容真实、 开户帐号确切,一经确定不得多头开户,对于不真实的合同,经办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实行责任到人,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年终编制结算报表,写出总结报告,报县财政基金局、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基金使用的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科技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它用,如发现借款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借款,基金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所借款项及占用费,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借款单位不按时交纳占用费和到期本金,从款项到期之日起,按逾期日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浮动1—2个百分点加收罚息。
第十五条:因遇不可抵御的灾害,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应及时向基金管理部门办理延期申请,经核实后方可进行顺延。
第十六条: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