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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科教兴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贺兰县“科教兴县”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中共贺兰县委、县人民政府为加强“科教兴县”工作的宏观指导、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专门设立的参谋组织和智囊团。专家咨询委员会在贺兰县科技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用科学的态度,针对我县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讨和咨询论证,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提供科技、经济领域的重大信息和建议,充分发挥智囊团的作用,为我县的科技进步献计献策。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科技政策的制定;重大科技项目、引资项目的立项论证;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审;重要科技活动的专题调研;推荐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帮助企业考察论证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及基本建设项目;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参考意见;参与科技创先工作的考核验收。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坚持行政负责与技术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视具体情况可召开全体会议或专家咨询组会议进行咨询论证。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召集、主持。会前由办公室将论证事项通知委员会成员。各委员按通知要求,必须认真做好论证准备。按时参加会议。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所论证项目要认真做出结论,并由专业组组长写出专题论证报告,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区、市、县有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基层和生产第一线的专家、学者、高级知识分子和离退休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任证书,每届聘期三年。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1名及工作人员3名。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分设农业组、工业组、教文卫组、综合组、顾问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日常的组织服务工作,为委员及时提供信息,通报情况。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议,如有重大科技活动和会议,经主任委员提议,临时召开全委会议。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活动经费由县财政划拨专款和提取技术服务费等多渠道筹集,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支配,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按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实际工作贡献,付给适当的咨询报酬,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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