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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的申报和登记 (一)申报登记的条件:1、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一般经过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技术鉴定合格,技术水平(包括工艺、试验方法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最先进水平以上,具有应用推广价值。2、理论研究成果其论文在国家级的刊物上发表1年后评审合格,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后获得肯定性评价,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3、其它成果(包括软科学及资源调查、区域成果等),必须在理论或实践上有所创新,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达到自治区最先进水平以上。为有关部门采纳并出具证明。 (二)申报登记的程序:1、区直各厅局直属单位(包括双重领导单位)的科技成果,直接向主管厅局申报;各地、市直属单位的科技成果,报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地、市科委;县以下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由县科委审查后报地、市科委。2、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3、中央驻桂单位取得的直接为我区服务的科技成果,可按项目归属向所在地、市科委或自治区有关厅局申报,国防系统所属单位取得的民用或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也按本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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