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的鉴定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和其它需要鉴定的成果。

   (二)申请鉴定的成果必须具备的条件。科学理论成果,其著作(论文)在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1年,或在全国、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1年以后;软科学成果: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技术方法先进,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可以推广应用。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有关法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申请鉴定须由项目完成单位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附全套技术材料,并按以下程序申报:计划内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逐级向项目下达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计划外项目,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科委申请;技术先进、意义重大、涉及面广的成果,可以申请上级组织鉴定;中央驻我区的科研、设计单位自选项目的科技成果,经单位审查同意,主管部门认可,可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