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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的审批和管理
(一)科技企业包括的范围。科技企业是指在我区设立的,其经营活动涉及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科技业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集团公司、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包括民办科研机构。
(二)申报科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申报科技企业要有明确的科技开发项目和咨询服务范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有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科技设备和技术设施,其中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有与生产经营规格和科技业务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各类科技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得省于3万元,生产性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机关。我区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为科技企业的审批机关。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批全区性的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由自治区直属单位开办的科技企业;其他科技企业由所在地的地(市)县科委审批。
(四)申报程序。1、申请开办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科技企业,由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向审批主管机关申请,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组建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归口待业主管部门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企业章程;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书;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简历、任职文件等;企业从业人员名单;财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科研设备、技术设施情况证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生产经营项目)应提交有关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2、事业单位、科研性社会集团或企业法人申请开办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科技企业,由开办单位申请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由开办单位签署的开业申请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开办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证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经营场地使用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科研设备、技术设施情况证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生产经营项目)应提交有关待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许可证》。3、科技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1个月内持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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