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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为了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健全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范围与对象

1 、 在自然科学领域进行研究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科技成果,为我市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2、研究、开发、创新、引进、转化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市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课题组,属奖励对象。

二、奖励的标准和条件

3、工业方面:科技成果实施后,企业连续两年平均新增产值500万元以上,利税50万元以上。

4、 农业方面:粮食作物实现优质、高产,推广面积1万亩以上,年增收50万以上,小弓棚、移动式大棚、日光温棚和经济林等高效农业项目,推广面积500亩以上,年增收50万元以上;养殖业推广规模1万头(只)以上,年增收50万元以上。

三、 奖励的考核及认定

5、凡达到奖励标准和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完成该成果的自然人、法人或课题组申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科委受理登记,市科技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认定。
6、工业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考核,以该单位实施科技成果前后财务决算报表为主要依据。农业科技成果考核,以现场实地调查为
主,结合受益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推荐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四、 奖励方式及内容
7、 经考核认定达到奖励标准和条件的科技成果,市科技领导
小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8、 奖励实施该科技成果的有功科技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
授予青铜峡市“有突出贡献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1-3万元,奖金由市财政从科技事业费中支出。
9、 奖励每两年评审一次,自二000年起试行。特别突的可随时
申报奖励。
10、本试行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