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凡投资者兴办二、三产业项目,占用国有山荒地的,免收土地管理费,返还土地出让金。
新办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或其它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占用耕地的,免收土地管理费,返还土地出让金的50%。企业正式投产后,返还县上留成的耕地占用税,返还土地使用税三年。
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重点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免收土地管理费和返还所征土地出让金。
二税收政策
凡是县外投资者(包括外商及区外、县外各县、市投资者,下同)来我县兴办生产性独资企业返还地方留成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和县上留成的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资源税五年内先征后返。经自治区认定的新产品,,五年内返还增值税25%部分。
兴办合资企业(项目),外方投资占总额投资的25%以上,合资期在10年以上的,投产后3年内返还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5年内返还城市建设税、房产税和地方留成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部分。
凡是县外投资者购买、兼并企业,三年内返还所得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实现的产值5年骨返还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
县外投资者从事专营购销本县农副产品(枸杞、红枣、苹果、生猪等)经营业务,税收实行先征后返。返还按购销额100-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万元以上分档,返还地方留成增值税部分比例分别为15%、20%、25%。
三奖励政策
中介出口产品的企业或个人,按实现销售收入的1%奖励。
中介引进项目的企业或个人,引进合资、合作项目按引进投资总额的0.5%进行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承担;引进独资项目按投资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金由县政府承担;引进能源、交通、城镇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引进项目投资额的1.5-2%进行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负担。
上述奖励不包括争取国家扶持项目资金。
中介引进资金者,引进外资,使用时间满五年,资金利率不超过银行现行贷款利率,按引进资金总额的3%进行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负担;引进各种无偿资金,按引资总额的3-4%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负担;引进有息资金,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按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负担;引进无息资金,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资总额的2-3%给予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负担。鼓励单位或个人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政府视其情况给予奖励;对于为企业争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的,受益单位应给予重奖。
中介引进人才者,引进对亏损严重、停产或半停产企业投资、购买、兼并的经营者,对中介人按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金由原企业负担;引进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帮扶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对中介人按企业新增纯利润的15%奖励,奖金由企业负担。
从事对亏损企业技术承包者,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20-30%作为奖励。
四规费政策
独资、合资企业的工商注册费、城镇水暖配套增容费,均减半征收。
联系单位:中宁县计划委员会
联 系 人:王文刚、李云山
联系电话:(0953)5021307 5021914
邮 编:75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