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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县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1.中卫县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对外开放,欢迎国内外、区内外国有、集体、私营、“三资”等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有形资产为纽带,来我县实施多层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兴办各类企业,我县将在注册登记、审批立项、创造外部条件等方面提供便捷、良好的服务。

    2.凡来我县独资新建生产性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3-5年;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说附加收费。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空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况适当减免所得税。

    3.凡来我县合资、合作新建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的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项目)投产后,视外联投资比例,对新增效益3-5年内免征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5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减免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

    4.凡来我县独资、合资(外联方投资须在50万元以上、合作期在5年以上)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4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50%返还城市维护建设税。

    6.凡区外优势企业与我县企业联合经营,外联方投入比例在25%以上,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的,联营企业在保证原上脚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免征属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3年。

    7.凡区外优势企业以有形或无资产投入改造我县亏损企业的,允许企业以实现利润弥补亏损,补完亏损后,免征所得税3年。改造严重亏损企业(亏损额上年底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增值税25%部分可先征后返3年,用于弥补亏损。

    8.凡区外企业兼并收购我县经营情况较好企业的,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免征3年所得税;兼并收购微利或短期亏损的企业的,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先征后返、4年;兼并严重亏损企业(亏损额上年底在200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第4条执行。

    9.凡区外企事业和个人对我县企业进行租赁经营(可整体租赁也可部分租赁)的,租赁亏损企业扭亏后可免征所得税3年。

    10.凡区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营科技机构来我县兴办实体,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其技术性收入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核准后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免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流转税附加收费。凡帮助我县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费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另行奖励。

    11.凡我区内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引进外来资金用于支持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用事业发展,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按卫党发[1998]23号文件规定,可获奖励。引来资金1年期的,按到位资金金额的0.5%奖励;2-4年的,按1%奖励;5年及5年以上的,按1.5%奖励;引资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再按低于银行利率差额部分的50%嘉奖;引资属于无偿使用的,按到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