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对于每一个查新项目,查新机构与查新委托人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查新合同。查新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时,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就查新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查新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查新项目名称;
(2) 查新合同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
(3) 查新目的;
(4) 查新要求;
(5) 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包括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特征、技术参数或者指标、应用范围等;
(6) 参考文献;
(7)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
(8) 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9) 保密责任;
(10) 查新报告的使用范围;
(11) 查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2)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3) 解决争议的方法;
(14) 名称和术语的解释。(详见查新合同的填写说明)
三、办理查新手续。由课题主要研究人员认真填写查新合同,填写清楚查新要求、查新目的、查新要点及科学技术要点。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查新项目资料,按照查新合同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查新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分析课题。由查新人员与用户一起共同分析课题的新颖性和技术要点。
五、查新合同双方应当在查新合同上签字(盖章)。
六、交纳查新费用。
七、计算机检索。
八、分析、对比。将课题技术要点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综合分析,得出初步结论。
九、撰写查新报告。由查新人员认真编写,时限为对比分析后7天。
十、审核。由具有丰富查新经验的高级职称人员对整个查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查,确保查新报告的准确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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