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1、 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2、 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委托:
1、查新委托人不能明确列示查新题目下各个查新点;
2、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机构应当听取查新委托人关于查新项目的情况介绍。
4、若拒绝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应当立即退还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所有资料。
5、若接受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订立查新合同。
|